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姜悌文、林春鈴、李陸華於聲請人另案聲請迴避中,未依法自行迴避,違背憲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226條、第388條、第46
8條、第469條第1項第2、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仍枉法參與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有系爭事件裁定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自無權為本件聲請。又系爭事件已因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民事裁定附卷可查,而聲請人遲至同年7月30日始具狀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系爭事件終結之後,該案件業已終結而無應執行職務之虞,依首揭說明,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