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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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47,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