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蔡順生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魏碧雲
郭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7日下午14時40分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