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緝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五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巫哲銘 右列被告因詐欺、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