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