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5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如附表所
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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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甲○○│AA0000000│200,000元│94年10月24日│94年10月26日│
││南崁分行││││││
├──┼────────┼───┼─────┼───────┼───────┼──────┤
│02│同上│同上│AA0000000│240,000元│94年11月6日│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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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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