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楊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瑠美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證明文件。(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吳許 彩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 吳豐年吳隆峯 所積欠之借款債務,嗣相對人吳瑠美、 吳隆堃 因繼承登記而取得上開不動產,債務人吳豐年即吳隆峯屆期未清償而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及存款憑條副根等件為證。惟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為 吳許彩 雲,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吳隆峯借款,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擔保債務人 吳許彩雲 對抵押權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惟聲請人所提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及存款憑條副根之收款人均非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人吳許彩雲,尚難認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提出聲請人對登記債務人吳許彩雲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稱抵押權所登記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係債務人吳隆峯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等語,惟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吳隆峯借款,其中所謂「包括吳隆峯借款」,究指擔保債務人吳許彩雲對第三人吳隆峯之借款債務,抑或如聲請人所言擔保第三人吳隆峯所積欠抵押權人之借款債務,然上述之情形皆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抵押權人楊春美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登記債務人為吳許彩雲不符。是聲請人確實未能提出對登記債務人吳許彩雲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則本件聲請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3440吳瑠美1/6吳隆堃1/62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82506吳瑠美1/2吳隆堃1/23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7-91076吳瑠美1/2吳隆堃1/24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798-3113吳瑠美1/6吳隆堃1/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