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陸渼沂
張明燦 被告 劉丞芳
黃瑞祥 郭奇勝 吳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萬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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