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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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劉家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暨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7號」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1號」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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