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秩字第15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
乙○○丙○○己○○丁○○戊○○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500014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己○○、丁○○、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K他命迷幻藥壹包(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4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月亮舞廳」。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丙○○、己○○、丁○○、戊○○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K他命迷幻藥1包(毛重0點35公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