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行經新竹市○道○路與東勢街口附近,欲右轉東勢街之際,遭直行經國路之由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撞擊小貨右後方‧‧‧」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之指述。
(三)酒精濃度測定數據紙、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一份及現場照片七張份在卷可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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