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黃川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就本
件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憑,依上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約定條款合意所定之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再查,被告之住所地
在新北市板橋區,本院審酌系爭契約之性質暨被告應訴之便
利性,認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