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賴振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並補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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