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蘇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呂蘇罕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呂蘇罕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在其經營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全純棉坊」店內,陳列其向不詳成年男子購入侵害上開商標權之衣褲,接續將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約20件)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嗣因警員發覺有異,喬裝買家購入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商標之褲子1件,經送鑑定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並於110年12月15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商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包含上開員警蒐證購得之褲子1件)。始查悉上情。案經德商 阿迪達斯 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蘇罕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76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中英文版授權證明、產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員警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應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0年11月間起至同年12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商標權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其等之合法商品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其所為誠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6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此有上開商標權人所出具之陳報(一)狀1份、和解契約書2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存卷可證,有誠意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或損害,可認被告確有悔意,兼衡其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時間、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自94年起經營商店迄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審酌告訴人對本案量刑之意見、犯罪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認犯行,悔意殷殷,且與上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認有彌補之心,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上開告訴人等均具狀表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機會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7頁)因認就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皆屬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110年11月某日至為警查獲期間,販售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約20至30件左右,共獲利2,000至3,0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警卷第4頁反面),並提出犯罪所得現金3,000元經警扣押在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犯後業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以9萬元及6萬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詳如前述,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數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期限1TrefoilVersion5(devicemark)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衣服117年1月31日2ADIDAS同上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等111年10月31日3jumpingpuma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衣服119年11月15日4PUMA同上00000000衣服116年1月31日5CHAMPIONHBI品牌服裝公司00000000衣服114年3月31日6FILA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衣服117年5月31日7F(device)【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同上00000000衣服119年9月15日8NIKE&SwooshDesign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衣服118年9月30日9BasketballPlayerDesign同上00000000衣服119年6月30日10KT臉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衣服、外套、洋裝等112年12月31日11圖形(熊大)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衣服114年2月15日12圖形(兔兔)同上00000000衣服114年2月15日13ALLSTARCHUCKTAYLORAnklePatchDesign(圖樣英文CONVERSECHUCKALLSTAR)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衣服113年6月30日14ROBOCARPOLI&device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00000000T恤、童裝、成衣等115年4月30日附表二:扣案物品部分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39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24頁)。2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37件⒈其中1件為警蒐證時喬裝買家所購得,其餘36件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24頁)。3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30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29頁)。4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2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29頁)。5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17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45至46頁)。6侵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25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45至46頁)。7侵害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53頁)。8侵害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10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53頁)。9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2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60頁)。10侵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19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58頁)。11侵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57頁)。12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6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41頁)。13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4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警卷第47頁)。14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59頁)。15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註冊商標之褲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誤載為「衣服」)8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8至49頁)。16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註冊商標之衣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誤載為「褲子」)1件⒈為警搜索扣押之物(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⒉證據出處: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8至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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