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文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成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並用於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移轉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以每十天1期,每期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0○00號統一超商嘉大門市,以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將其所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帳戶)之提款卡,寄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雙喜門市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使用,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密碼後,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 張逸卉潘柏仁 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該二人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該些款項隨即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嗣該二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張逸卉、潘柏仁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成於本院訊問中供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張逸卉、潘柏仁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卷第11至13、27至29頁),及有手機匯款及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77802號函暨陳文成所有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ELEVEN電子發票證明聯、貨態查詢系統畫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告訴人2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
財物,惟被告僅以前開一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前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2名告訴人,侵害2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同時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係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應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
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等各以3萬元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金訴卷第39至41頁),且本案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其有利之量刑因素;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預計於今年九月底入伍服兵役,未婚,與父母、祖父母同住,沒有重大疾病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及告訴人均表示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告訴人等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卷第51頁),認其歷此偵、審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本案被告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尚未獲取任何報酬,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第49頁),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提供之提款卡1張,雖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而無預防再犯之必要,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依裁判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法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卷證出處匯款時間、金額1張逸卉於110年9月17日下午4時37分許,詐騙集團以電話聯絡張逸卉,佯裝為CACO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對張逸卉施以其所有平台帳號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需配合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高級會員設定之詐術,致張逸卉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戶名:陳文成;金融機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見警卷第47頁)⒈證人張逸卉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11至13頁)。⒉手機匯款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7至18頁)。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第19至24頁)。ˉ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77802號函暨陳文成所有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第45至47頁)。⒌不詳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51頁)。①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14分,匯款23,967元②同日下午5時17分,匯款8,205元(共計32,172元)2潘柏仁於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30分許,詐騙集團以電話聯絡潘柏仁,佯裝為CACO購物平台之客服人員,對潘柏仁施以其所有平台帳號遭誤設為批發商將導致每月扣款,需配合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批發商設定之詐術,致潘柏仁陷於錯誤,遂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指定之右列帳戶。戶名:陳文成;金融機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見警卷第47頁)⒈證人潘柏仁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27至29頁)。⒉手機新臺幣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34頁)。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第35至41頁)。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0月8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77802號函暨陳文成所有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第45至47頁)。⒌不詳車手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55頁)。①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30分,匯款35,471元(含手續費1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