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嚴濼瑄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110年度嘉簡字第546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93號、第9162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就附表二至五「本院判決」欄記載原判決撤銷之部分,均撤銷。
嚴濼瑄犯如附表三至五「本院判決」欄記載原判決撤銷部分所示之各罪,各處同欄位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部分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附表五「沒收部分」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並追徵價額。
犯罪事實
一、嚴濼瑄與 黃國賓 原為夫妻關係,嚴濼瑄因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辦信用卡,竟利用與黃國賓同住之機會,未得黃國賓之同意,擅自使用黃國賓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冒以「黃國賓」之名義,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書上填寫相關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黃國賓」之署名1枚,以表彰「黃國賓」本人欲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意,據此偽造「黃國賓」申辦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便前至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以臨櫃辦理之方式,交付黃國賓之身分證影本及上揭偽造之申請書給不知情之行員而行使之。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審核上開申請文件後,誤以為係黃國賓本人申辦信用卡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發,並寄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給嚴濼瑄,嚴濼瑄因此詐得該信用卡,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冒以「黃國賓」之名義,以網際網路連結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申辦網頁,擅自輸入黃國賓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資訊之電磁紀錄,以表彰「黃國賓」本人欲向各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意,據此偽造「黃國賓」申辦信用卡之不實內容準私文書後,再各別透過網路上傳黃國賓之身分證、健保卡照片(附表二編號4之銀行僅須上傳身分證照片)及所偽造上揭準私文書給各銀行而行使之。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銀行之承辦人員審核上開申請文件後,誤以為係黃國賓本人申辦信用卡而陷於錯誤,而同意核發,並寄送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信用卡給嚴濼瑄,嚴濼瑄因此分別詐得上揭信用卡,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及各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
二、嚴濼瑄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信用卡後,即分別為下列犯行(嚴濼瑄各次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態樣,各構成何罪、罪數,均詳見附表三至六所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分別在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為「實體」(下稱實體店面)之處所、日期消費時,持冒名盜辦之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信用卡,向各實體店面店員佯裝為真正、有權使用之持卡人,刷卡購買實體店面交易金額欄所示價格之不詳財物、利益(未於實體簽帳單簽名,或係在簽帳單上簽嚴濼瑄之姓名)(部分財物係約定分期付款,故數次扣款,也只是同一次詐欺行為),使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因而完成交易,成功分次詐得上揭價格之各項財物。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
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24、附表四編號100、101所示之時間,利用手機APP,分別(附表四編號100、101部分,係接續為之)輸入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意刷卡繳付附表三編號124、附表四編號100、101所示燃料費用,監理機關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監理機關陷於錯誤,登錄嚴濼瑄已繳付上開各次燃料費用,而詐得免繳上揭費用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監理機關、附表二編號1、2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有關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下稱台哥大費用)所示之日期時,透過語音繳費服務,依語音操作指示選擇以信用卡進行繳款作業,而分次(若係同一日所為之繳費,則係接續為之)輸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以前揭信用卡支付上揭欄位所示之台哥大費用,台灣大哥大公司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該公司陷於錯誤,登錄嚴濼瑄已繳付上開各次電信費用,而詐得免繳上揭費用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台灣大哥大公司、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GOOGLE*L
INECORP」、「GOOGLE*G5ENTERTAINMENT」(下稱GOOGLE消費)所示之時間,透過手機GOOGLEPAY之功能,分次(若係同一日向同一家公司購買,則係接續為之)輸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以前揭信用卡購買LINE貼圖或G5遊戲之遊戲點數,LINE公司、G5遊戲公司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該等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完成交易,成功分次詐得上揭欄位所示價格之貼圖、遊戲點數等財產上利益,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LINE公司、G5遊戲公司、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高鐵EC」所示之時間,透過網路連線台灣高鐵網頁,分次輸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以前揭信用卡購買車票,台灣高鐵公司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台灣高鐵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完成交易,成功分次詐得上揭欄位所示價格之搭乘高鐵服務之財產上利益,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台灣高鐵公司、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foodpanda」、「UBEREATS」(下稱外送平台)所示之時間,透過外送平台之手機APP,分次(若係同一日向同一外送平台下單,則係接續為之)輸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以前揭信用卡訂購上揭欄位所示之餐點及外送服務,外送平台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外送平台陷於錯誤,以系統分別通知餐廳、派遣外送人員製作餐點及送餐,成功詐得上述餐點及送餐服務,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外送平台、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預借現金」所示之時間,持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至上揭欄位所示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詳細位置不詳),輸入相關密碼及金額,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有正當持用信用卡權源之人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先後取得上揭欄位所示之現金得逞。
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五編
號88所示之時間,騎乘機車前往中國石油新民路站,持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利用以小額消費免簽單之方式,刷卡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74元之汽油,使加油站工作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嚴濼瑄為信用卡實際持有人,而交付上開汽油並同意嚴濼瑄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以此方式詐得加油站工作人員所交付之等值汽油。
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四、五「商店名稱」欄記載有關悠遊加值部分所示之時間,利用收費設備若感應到信用卡電子錢包餘額低於一定下限後,即會自動啟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及簽名之機制及特性,佯冒有權使用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持該揭信用卡靠近收費設備,藉此取得上揭欄位所示之自動加值不法利益。
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六「商店名稱」欄記載「愛貝」所示之時間,透過網路連線至蝦皮商城,分次(若係同一日向同一賣家購買,則係接續為之;若同一商品以分期付款購買,雖係數次扣款,仍屬同一行為)輸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卡號及相關資訊之不實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表示願以前揭信用卡向各賣家購買上揭欄位所示價格之商品,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愛貝金流得據以向上揭銀行請款之意之準私文書,並予以上傳而行使之,致各賣家陷於錯誤,因而完成交易,成功分次詐得交易金額欄所示價格之各實體商品,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各賣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三至五「商店名稱」欄記載「宏泰保險」、「明台產物保險」所示之時間,分次冒用黃國賓之名義,在宏泰人壽「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或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信用卡繳付保費授權書」上填寫相關資訊,並在簽名欄上偽簽「黃國賓」之署名各1枚,以此方式偽造係黃國賓願以上揭欄位所對應之信用卡來繳付保險費之意之私文書,並交付宏泰人壽公司或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就宏泰人壽部分,若在同一附表內係相同金額,因屬同一保險契約,只有1次偽造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之行為,故縱有數次刷卡扣款,亦屬同一次行為;不同保險金額,則係不同之保險契約),致宏泰人壽公司、明台產物保險陷於錯誤,允許嚴濼瑄以此方式支付相關保險費,因而詐得免為支付相關保險費之財產上利益,且足生損害於黃國賓、上揭保險公司、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國泰世華銀行告訴及黃國賓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檢察官、被告嚴濼瑄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134至136頁、19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本院卷131頁、199至202頁),核與告訴人黃國賓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7至10頁、偵6293卷72至73頁),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各1份、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照片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9年8月12日玉山卡(信)字第1090000874號函暨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相關申辦資料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9年8月5日國世卡部字第1090000708號函暨所附之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申辦資料影本、111年1月21日國世卡部字第1110000082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90003561號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109年9月29日(109)政查字第0000078042號函暨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相關申辦資料影本、111年8月19日(111)政查字第000079399R號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附件)信用卡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消費明細表、(花旗銀行)消費明細表、台灣大哥大常見問答集網頁資料、銀行對帳單上的Google費用說明網頁資料、信用卡ATM預借現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全球資訊網網頁資料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份等在卷可憑(警卷12至17頁、19頁、偵6293卷29至66頁、87至111頁、123至135頁、139頁、147至152頁、157至161頁、本院卷91頁、161至169頁、217頁)。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被告以網路設備連接銀行網站後,擅自輸入黃國賓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資訊,而製作黃國賓申請信用卡之不實電磁紀錄,自屬偽造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又被告透過網路(包括手機APP)上消費或繳費,或以電話撥打至電信公司語音繳費系統,未經授權輸入他人信用卡資料,而假冒他人名義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或電話語音刷卡繳費等電磁紀錄,表示持卡人利用網路線上刷卡系統消費或電話語音繳費系統刷卡繳費之用意,亦顯屬上開條文所規定之準私文書。另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方式,係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事後之權利關係即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施行詐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言。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以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詐得附
表二編號1所示信用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以網路設備連接銀行網站,並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之不實電磁紀錄,而分別詐得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信用卡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㈧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被告於同一日在同一實體店面所為之消費(百貨公司之部分,因無法排除係在同一商店消費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只能認定是在同一實體店面消費),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空間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同一筆消費僅係以信用卡分期,而數次扣款之部分,則因被告就該筆消費,只有1次詐欺行為,故亦僅能論以一罪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㈡、㈢、㈣、㈤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同一日上網在同一家公司消費或繳費,所犯之上揭2罪,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空間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㈥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被告於同一日在同一外送平台消費,所犯之上揭3罪,因無法排除均係向同一商家訂購餐點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只能認定是在同一商家消費,故基於前揭㈣之相同理由,亦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㈥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是被告以詐欺方式冒用黃國賓名義申辦信用卡,進而冒用黃國賓名義以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鍵入密碼,冒充其為本人而預借現金,自屬以不正方法自付款設備取得發卡銀行財物。故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㈦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等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㈦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示部分,係利用信用卡所兼具之自動
加值功能,此時刷卡者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刷卡者係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刷卡者亦因而獲得持信用卡可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須付費之不法利益,故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㈧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㈩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同一日接續向同一網路賣家購買商品,或係同一商品採分期付款方式扣款之部分,如前揭㈢之相同理由,均僅能論以一罪。
㈨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到庭自陳:同1份保險的分期扣繳金額都是一樣的,所以如果扣繳金額不同,就表示是不同份的保險契約等語(本院卷200頁)。因此,被告所繳之保險費,若金額相同,既屬同一保險契約,則同一張信用卡雖於不同日期數次自動連線刷卡扣款相同金額,然就該保險契約而言,被告也僅有偽造1次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並加以行使,授權該銀行得於約定之日期定期、分次扣款,故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偽造信用卡付款授權書之部分,尚有未當,惟此部分與經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同為本案審理範圍,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情(本院卷204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
㈩被告上揭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部分,被告偽造(
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二之部分,被告偽造「黃國賓」署押之行為,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二㈡、㈢、㈣、㈤、㈥、㈩、所示各該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揭各罪(除前揭論述應論以一罪之部分外),犯
罪日期明顯可分,且其或以實體刷卡、或以線上交易之不同盜刷方式,或向不同之實體店面、網路商店、機構持以行使而侵害不同法益,各次行為明顯可分,而與接續犯之要件有別,自應分別論罪處罰,較為合理。公訴意旨認就同一張信用卡有關之所有行為、所犯之各罪,均各僅論以接續犯一罪云云,容有未洽。
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方坦承
上開犯罪事實,有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警卷2至3頁),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
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上所稱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書效力之意志。因此,必須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畫押,始足資表彰其獨特之形式,而具有署押之意義。若非由自然人親自簽名或畫押,而係在紙張或其他物體上以印刷或打字之方式顯示本人之姓名者,即與署押之意義不侔(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申辦附表二編號1信用卡時,雖另在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書之中文姓名欄書寫「黃國賓」之姓名,惟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因在該欄書寫黃國賓之姓名,作用僅係識別人稱之用,並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而非屬偽造署押。又被告申辦附表二編號2至4之信用卡時,係在網路上申辦,銀行並利用同業卡驗證或身分驗證而核發之,故被告在申辦這些信用卡時,並無實際偽簽「黃國賓」之署押,僅係在電腦上以打字之方式顯示「黃國賓」之姓名,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亦非屬偽造之署押。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上揭部分,亦均有偽造署押之行為,容有誤會。
被告偽造之宏泰人壽「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數份或明台產物
保險公司「信用卡繳付保費授權書」等私文書,因均已交付上開公司收受,已非被告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在上開文件簽名欄上偽簽「黃國賓」之署押部分,因本案之信用卡均已遭告訴人辦理停卡(此為告訴人所自陳,見偵6293卷73頁),且被告到庭亦陳稱告訴人已向上揭保險公司解約(本院卷204頁),故上開私文書上偽簽之署押,已對公共信用不生危害,予以宣告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上訴駁回部分(詳附表二至六「本院判決」欄所示):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罪刑部分:
原審就附表二編號1之部分,認經競合後,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二至六「本院判決」欄所示上訴駁回部分之各次犯行(除附表二編號1外),認經競合後,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曾有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營商、高職畢業、家境小康;所為損害公共信用與金融秩序之程度;告訴人表示由法院依法判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均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為,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尚稱允當。本院並審酌被告此部分所犯各罪,法定最低本刑均為有期徒刑2月,而被告既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則縱使被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本院卷17頁),認原審就各罪僅均酌加有期徒刑1月,仍已屬從輕,故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沒收部分: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敘明附表二編號1被告偽造之「黃國賓」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以及敘明被告使用附表二編號2、4之信用卡而目前仍實際保有如附表四、六「沒收部分」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認被告詐得之信用卡,因已作廢,而無沒收必要。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亦應均予駁回。
五、本院撤銷改判部分(詳附表二至五「本院判決」欄所示及所定之應執行刑):㈠罪刑部分:
原審就附表三至五「本院判決」欄記載原判決撤銷之部分,認經競合後,被告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固係以詐欺之方式而得,
然其持有各張信用卡之過程中,分次持各張信用卡進行消費時,倘未在簽帳單上偽造他人署押、或未在網頁、手機APP中輸入信用卡卡號,其即未再為積極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除被告之行為構成其他犯罪(如詐欺等)外,尚無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90號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亦為相同之判斷),否則恐有過度評價之虞。原審認只要持卡人持他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即屬偽造與申請信用卡名義人顯然不符之電磁紀錄,仍該當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要件,尚有誤會。從而,附表三至五「本院判決」欄記載原判決撤銷之部分,因被告均未在簽帳單上偽簽「黃國賓」署押、或未在網頁、手機APP中輸入信用卡卡號,而均無從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相繩。
⒉原審就犯罪事實欄二㈦之部分,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二㈨之部分,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未論及被告尚有偽造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之行為。原審就上揭各罪之認定,均有未當。
⒊被告在同一實體或網路商店持信用卡刷卡分期付款之部分
,因只有1次詐欺行為,僅得論以一罪;於同一日在同一家商店或機構、同一外送平台數次刷信用卡付款之行為,係屬接續犯一罪;就同一個保險契約偽造1次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之部分,也只有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行為,僅得論以一罪。原審就上揭部分,均論以數罪,亦有未洽。
⒋綜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⒌本院審酌被告:⑴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⑵離婚,目前與父
母、小女兒同住之家庭狀況;⑶在家裡幫忙賣冰,經濟狀況勉持;⑷前有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⑸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17頁);⑹本案各次犯行所取得之財物、利益等犯罪情節;⑺自陳因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辦信用卡,而為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⑻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就附表三至五「本院判決」欄記載原判決撤銷之部分,分別量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⒍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之總期間長達1年多,詐得之金
額非少,影響之層面甚廣,惟考量被告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以及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刑度,分別就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沒收部分:
⒈被告申請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信用卡時,乃係以網際網路連
結花旗銀行之信用卡申辦網頁進行申辦,而花旗銀行收到被告之申請後,係以他行信用卡線上驗證簽名成功乙節,有花旗銀行109年9月29日(109)政查字第0000078042號函在卷可憑(偵6293卷87頁)。而所謂他行信用卡線上驗證簽名,係指申請人持有效之既有信用卡「以卡辦卡」,直接在線上申辦其他銀行信用卡,而透過申請人曾持有既有信用卡之身分,以身分認證取代實體簽名之意,全程免去簽名這道程序(包括實體及電子平板簽名)。因此,被告在申辦花旗銀行之信用卡時,全程並無簽名,自無偽造之「黃國賓」署名,原審一時未察,予以宣告沒收,自有誤會。
⒉被告為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所取得之財物、利益,均為本
案犯罪所得,扣除已清償之金額,其仍共計保有等同3萬3,638元價值之犯罪所得,此有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月21日國世卡部字第1110000082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91頁),原審以國泰世華銀行109年8月5日國世卡部字第1090000708號函之舊函文,認定被告仍保有等同3萬7,680元價值之犯罪所得,雖不可歸責於原審,仍屬不可維持,自應撤銷改判。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依其性質及現況,部分亦顯無從就原物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
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言。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修正後刑法沒收已非從刑,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又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故已刪除現行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條文。是修正後刑法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又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合併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後段及第3項對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規定,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倘於僅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而下級審就被告犯罪所得有所短計或漏算,經上級審更正計算後若不得諭知較原審為重之所得數額沒收,即無法達到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目的。故修正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所取得之財物、利益,均為本案犯罪所得,扣除已清償之金額,其仍共計保有等同20萬6,566元價值之犯罪所得,此有花旗銀行111年8月19日(111)政查字第000079399R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217頁),原審以花旗銀行109年9月29日(109)政查字第0000078042號函之舊函文,認定被告就此部分已未保有犯罪所得,即屬有誤,再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沒收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此部分之錯誤,雖不可歸責於原審,仍屬不可維持,自應撤銷改判。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依其性質及現況,部分亦顯無從就原物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判決被告所犯罪名、主文之對照表◎因本案罪數眾多,且被告所犯罪名及主文亦有諸多態樣,為節
省篇幅,故附表二以下關於「原審判決」、「本院判決」欄均以本對照表之方式為之,另因本案只有單一被告,亦均省略「嚴濼瑄」三字。
㈠所犯罪名之對照表:
編號所犯罪名代號1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A罪2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B罪3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C罪4刑法第339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D罪5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E罪6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F罪㈡主文(罪名)之對照表編號主文(罪名)代號1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甲罪2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乙罪3犯詐欺取財罪丙罪4犯詐欺得利罪丁罪5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戊罪6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己罪㈢主文(刑度)之對照表編號主文(刑度)簡稱1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月。2處拘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二:被告冒用黃國賓名義所申辦之信用卡編號申辦時間銀行名稱卡號所犯罪名原審判決本院判決1108年1月10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A、C罪甲罪,參月。申請書偽造之黃國賓簽名壹枚沒收。上訴駁回。2108年1月16日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B、C罪乙罪,參月。上訴駁回。3108年9月20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B、C罪乙罪,參月。申請書上偽造之(線上驗證)黃國賓簽名壹枚沒收。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就沒收部分撤銷。4109年5月30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B、C罪乙罪,參月。上訴駁回。附表三:被告盜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之各罪主文(除沒收部分外),均係「嚴濼
瑄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故以下不予贅述(附表四至六均同)。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商店名稱所犯罪名本院判決12019/01/1615,855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麗公司,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貳月。22019/01/18990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南京店(實體,便利商店之部分,下同)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32019/01/199,33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42019/01/27625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南京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52019/01/285,880天麗公司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肆拾日。6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7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8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9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10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1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2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132019/01/28895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4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15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6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7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18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19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20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21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22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23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24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25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26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27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28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29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30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31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32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33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342019/01/28490編號5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為同一罪)352019/01/28880編號1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為同一罪)362019/02/121,622台哥大語音繳費B、D罪上訴駁回。372019/02/203,990天麗公司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38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39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40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41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42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432019/02/27665編號37之分期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7為同一罪)442019/03/085,004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452019/04/071,213台哥大語音繳費B、D罪上訴駁回。462019/04/08150統一超商-垂楊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472019/04/281,610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漢口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482019/05/173,300ATM-ATM作業中心(預借現金)F罪原判決撤銷。己罪,參拾日。492019/07/051,320台哥大語音繳費B、D罪上訴駁回。502019/07/29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12019/07/29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0為同一罪)522019/07/29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0為同一罪)532019/07/3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42019/07/3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3為同一罪)552019/07/3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3為同一罪)562019/08/01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72019/08/015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6為同一罪)582019/08/02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92019/08/02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8為同一罪)60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61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2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3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4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52019/08/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62019/08/0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672019/08/0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6為同一罪)682019/08/05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692019/08/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02019/08/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12019/08/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22019/08/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32019/08/05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42019/08/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8為同一罪)752019/08/09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762019/08/106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772019/08/1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6為同一罪)782019/08/1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792019/08/11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8為同一罪)802019/08/25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812019/08/261,58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822019/08/31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832019/09/021,58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1為同一罪)842019/09/037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852019/09/06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862019/09/062,415天麗公司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72019/09/08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882019/09/22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892019/09/22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8為同一罪)902019/09/2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912019/09/2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0為同一罪)922019/09/2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0為同一罪)932019/09/2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0為同一罪)942019/09/26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952019/09/3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962019/09/3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5為同一罪)972019/10/021,58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1為同一罪)982019/10/04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992019/10/08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002019/10/086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9為同一罪)1012019/10/11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022019/10/1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032019/10/1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02為同一罪)1042019/10/19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052019/10/2017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062019/10/21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072019/11/07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082019/11/071,798全家便利商店-嘉義仁安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1092019/11/09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02019/11/13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12019/11/15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22019/11/177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132019/11/18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42019/11/197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52019/11/20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62019/12/04501電子化繳費台灣大哥大B、D罪上訴駁回。1172019/12/077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82019/12/13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92019/12/14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02019/12/17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12019/12/19395高鐵ECB、D罪上訴駁回。1222019/12/21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32019/12/24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42019/12/26450108年重機燃料費B、D罪上訴駁回。1252019/12/28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62019/12/2917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72020/01/071,759台哥大-網路∕語音繳款B、D罪上訴駁回。1282020/01/08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292020/01/0910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02020/01/1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312020/01/10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30為同一罪)1322020/01/10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32020/01/1114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42020/01/11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352020/01/11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34為同一罪)1362020/01/1212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72020/01/1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382020/01/14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37為同一罪)1392020/01/157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402020/01/1810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12020/02/01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422020/02/0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1為同一罪)1432020/02/02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442020/02/02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3為同一罪)1452020/02/03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462020/02/03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5為同一罪)1472020/02/0528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82020/02/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492020/02/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8為同一罪)1502020/02/05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8為同一罪)1512020/02/0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522020/02/0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51為同一罪)1532020/02/08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542020/02/10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552020/02/11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562020/02/11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55為同一罪)1572020/02/12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82020/02/16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92020/03/05506電子化繳費台灣大哥大B、D罪上訴駁回。1602020/03/05395高鐵ECB、D罪上訴駁回。1612020/03/07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622020/03/094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632020/03/096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62為同一罪)1642020/03/0910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62為同一罪)1652020/03/102,053台哥大-網路∕語音繳款B、D罪上訴駁回。1662020/03/11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672020/03/11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682020/03/129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692020/04/0617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702020/04/06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712020/04/071,127台哥大-網路∕語音繳款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722020/04/07499電子化繳費台灣大哥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1為同一罪)1732020/04/077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742020/04/07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752020/04/1038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762020/04/1015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5為同一罪)1772020/04/10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5為同一罪)1782020/04/11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92020/04/1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802020/04/1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9為同一罪)1812020/04/1219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822020/04/129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81為同一罪)1832020/04/1438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42020/04/1538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52020/05/01715愛貝金流-yvonneB、C罪上訴駁回。1862020/05/011,340愛貝金流-aa690613B、C罪上訴駁回。1872020/05/02645愛貝金流-hoyi23B、C罪上訴駁回。1882020/05/1143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92020/05/13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02020/05/14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12020/05/23195愛貝有限公司*免運優01/06B、C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922020/05/23955愛貝有限公司*免運優02-06B、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91為同一罪)1932020/05/251,033愛貝﹣wencccB、C罪上訴駁回。1942020/05/26395高鐵ECB、D罪上訴駁回。1952020/05/297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62020/05/3016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72020/05/3192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82020/06/01590愛貝﹣agirlvicB、C罪上訴駁回。1992020/06/0417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002020/06/0643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2012020/06/0610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200為同一罪)2022020/06/067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200為同一罪)2032020/06/12980愛貝﹣agirlvicB、C罪上訴駁回。2042020/06/13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沒收部分原審判決本院判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四:被告盜刷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商店名稱所犯罪名本院判決12019/01/28500悠遊卡自動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22019/01/302,990橘子童裝店(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32019/02/031,760橘舍服飾店(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42019/02/05217麥當勞(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52019/02/05370嘉年華戲院(實體)D罪原判決撤銷。丁罪,拾日。62019/02/121,890Jungle(實體,下同)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72019/02/16500悠遊卡自動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82019/02/26445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92019/02/272,514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102019/02/2714,56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12019/03/13313COSMED(實體,下同)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22019/03/141,794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132019/03/185,68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42019/03/20349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52019/03/274,12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62019/03/278,820天麗公司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肆拾日。172019/04/036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182019/04/046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92019/04/0430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8為同一罪)202019/04/0559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212019/04/0940,00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222019/04/141,40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232019/04/26500悠遊卡自動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242019/05/0112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252019/05/0615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262019/05/063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272019/05/07959台哥大語音繳費B、D罪上訴駁回。282019/05/1512,000國泰世華銀行(ATM預借現金)F罪原判決撤銷。己罪,伍拾日。292019/05/156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302019/05/21780新光三越(實體,下同)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312019/05/21253新光三越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0為同一罪)322019/05/24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332019/05/242,11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342019/05/24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352019/05/24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362019/06/03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2為同一罪)372019/06/05613小北百貨(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382019/06/051,239台哥大電信費B、D罪上訴駁回。392019/06/121,605明台產物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402019/06/261,000悠遊卡自動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412019/07/02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2為同一罪)422019/07/02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432019/07/06330GOOGLE*G5ENTERTAINMENTB、D罪上訴駁回。442019/07/161,86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452019/07/2153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462019/07/22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472019/07/23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482019/07/24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492019/07/24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502019/07/24605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512019/07/25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522019/07/2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32019/07/2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2為同一罪)542019/07/27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52019/07/2753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4為同一罪)562019/07/28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72019/07/28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6為同一罪)582019/07/28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6為同一罪)592019/07/28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6為同一罪)602019/08/02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2為同一罪)612019/08/061,411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622019/08/0666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632019/08/08921義大世界廣場(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642019/08/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9為同一罪)652019/08/21500悠遊卡自動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662019/08/231,880昱欣服飾店(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672019/08/26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682019/09/021,215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692019/09/021,86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4為同一罪)702019/09/022,01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712019/09/02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2為同一罪)722019/09/0391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732019/09/042,938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742019/09/041,680Jungle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752019/09/074,00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762019/09/091,531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772019/09/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9為同一罪)782019/09/18740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792019/09/201,414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南京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02019/09/201,737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漢口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12019/09/301,399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22019/10/021,986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32019/10/072,471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842019/10/08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852019/10/151,185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62019/10/162,01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0為同一罪)872019/10/231,106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82019/11/041,016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892019/11/09552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902019/11/18795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912019/11/181,25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922019/11/18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932019/11/25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942019/11/251,55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952019/11/26395高鐵ECB、D罪上訴駁回。962019/11/2798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972019/12/16807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982019/12/161,86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4為同一罪)992019/12/18676全聯超市(實體,下同)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002019/12/266,180108年全期燃料費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012019/12/26450108年重機燃料費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00為同一罪)1022020/01/05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32020/01/06186全聯超市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042020/01/0615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52020/01/07499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1062020/01/0814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72020/01/13338COSMED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082020/01/1310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92020/01/1513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102020/01/16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1112020/01/1710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122020/01/18701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1132020/01/19100全聯超市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142020/01/20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152020/01/2110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162020/01/2112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15為同一罪)1172020/01/299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182020/01/30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1192020/02/0110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02020/02/0411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12020/02/07499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1222020/02/0911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32020/02/11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42020/02/121,37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252020/02/122,23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262020/02/122,203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1272020/02/141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282020/02/14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27為同一罪)1292020/02/15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02020/02/162,292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1312020/02/1615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22020/02/181,25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1為同一罪)1332020/02/20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42020/02/23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352020/02/24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1362020/02/241,55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4為同一罪)1372020/02/244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382020/02/2410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37為同一罪)1392020/02/251,583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上訴駁回。1402020/02/25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12020/02/28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22020/02/29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32020/03/021,86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4為同一罪)1442020/03/02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52020/03/03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62020/03/045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472020/03/0510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482020/03/055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47為同一罪)1492020/03/06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02020/03/1421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512020/03/145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50為同一罪)1522020/03/148,000郵局-預借現金F罪原判決撤銷。己罪,伍拾日。1532020/03/15950全家便利商店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542020/03/169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52020/03/179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62020/03/199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572020/03/2310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582020/03/23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57為同一罪)1592020/03/242,203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26為同一罪)1602020/03/2415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612020/03/2413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60為同一罪)1622020/04/16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1632020/04/162,23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25為同一罪)1642020/04/164,12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5為同一罪)1652020/04/16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662020/04/17253全聯超市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1672020/04/1712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682020/04/17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67為同一罪)1692020/04/1811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02020/04/1919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12020/04/212,500愛貝金流-aa690613B、C罪上訴駁回。1722020/04/2114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32020/04/2238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42020/04/24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752020/04/2415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4為同一罪)1762020/04/25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772020/04/2710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782020/04/2738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77為同一罪)1792020/04/3043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02020/05/0216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812020/05/02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80為同一罪)1822020/05/05499台灣大哥大帳單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832020/05/053,925愛貝金流-aa690613B、C罪上訴駁回。1842020/05/05879台哥大-網路/語音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82為同一罪)1852020/05/065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62020/05/076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72020/05/086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882020/05/08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1892020/05/1627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902020/05/16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89為同一罪)1912020/05/181,25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1為同一罪)1922020/05/1962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32020/05/211,560愛貝-emmy3122B、C罪上訴駁回。1942020/05/231,030愛貝-男女服飾店B、C罪上訴駁回。1952020/05/283,990愛貝-aa690613B、C罪上訴駁回。1962020/05/311,412愛貝-男女服飾店B、C罪上訴駁回。1972020/05/314,994愛貝-卡片/禮品/飾品店B、C罪上訴駁回。1982020/06/021,86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4為同一罪)1992020/06/0343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002020/06/081,35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4為同一罪)2012020/06/081,37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24為同一罪)2022020/06/081,55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4為同一罪)沒收部分原審判決本院判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附表五:被告盜刷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特約商店名稱所犯罪名本院判決12019/10/231,320COSMED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22019/10/2618,000郵局-預借現金F罪原判決撤銷。己罪,肆拾日。32019/10/29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42019/11/0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2019/11/01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為同一罪)62019/11/042,01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72019/11/04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82019/11/04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92019/11/04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為同一罪)102019/11/067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12019/11/062,718台哥大語音繳款B、D罪上訴駁回。122019/11/122,000郵局-預借現金F罪原判決撤銷。己罪,參拾日。132019/11/13463愛貝金流-upconB、C罪上訴駁回。142019/11/143,000皇后飾品行(實體)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參拾日。152019/11/18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162019/11/18370愛貝金流-鮮?本舖B、C罪上訴駁回。172019/11/277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182019/12/282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92019/11/301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02019/12/022,01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為同一罪)212019/12/02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為同一罪)222019/12/04395高鐵ECB、D罪上訴駁回。232019/12/051,038台哥大-網路/語音繳費B、D罪上訴駁回。242019/12/062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52019/12/14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62019/12/15139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72019/12/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282019/12/1612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292019/12/1822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302019/12/191,045愛貝金流-upconB、C罪上訴駁回。312019/12/20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322019/12/2116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332019/12/2317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342019/12/2312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33為同一罪)352020/01/01268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362020/01/022,019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為同一罪)372020/01/022,148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8為同一罪)382020/01/02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392020/01/0315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402020/01/0513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412020/01/0813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422020/01/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432020/01/2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442020/01/20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3為同一罪)452020/01/2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462020/01/2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5為同一罪)472020/01/24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482020/01/26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492020/01/263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48為同一罪)502020/01/2015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512020/01/2124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22020/01/21145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1為同一罪)532020/01/3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42020/01/3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3為同一罪)552020/01/31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3為同一罪)562020/02/02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572020/02/02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6為同一罪)582020/02/052,11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592020/02/052,18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甲罪,參月。602020/02/18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612020/02/1819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22020/02/1870GoogleLineCorpB、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60為同一罪)632020/02/18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642020/02/2040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652020/02/19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662020/02/23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672020/02/23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682020/02/2012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692020/02/24170GoogleG5ENTERAINMENTB、D罪上訴駁回。702020/02/25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12020/02/26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22020/02/28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32020/02/29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42020/03/0340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52020/03/022,11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8為同一罪)762020/03/022,18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9為同一罪)772020/03/12190GoogleLineCorpB、D罪上訴駁回。782020/03/1236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792020/03/1244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802020/03/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812020/03/27150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822020/03/2637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832020/03/2817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842020/03/30120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852020/04/0370GoogleG5ENTERAINMENTB、D罪上訴駁回。862020/03/3038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872020/03/3116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882020/04/0274中國石油新民路站C罪原判決撤銷。丙罪,拾日。892020/04/02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902020/04/041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912020/04/042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0為同一罪)922020/04/0480foodpandaB、C、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90為同一罪)932020/04/062,11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8為同一罪)942020/04/062,18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9為同一罪)952020/4/16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962020/04/18360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972020/04/191,600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982020/04/20500悠遊加值E罪原判決撤銷。戊罪,拾日。992020/04/213,000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002020/04/221,720愛貝金流-jocomB、C罪上訴駁回。1012020/04/23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22020/04/241,450愛貝金流-!luluB、C罪上訴駁回。1032020/04/243,000愛貝金流-QWER2B、C罪原判決撤銷。乙罪,參月。1042020/04/243,100愛貝金流-QWER2B、C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103為同一罪)1052020/04/246,705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062020/04/3040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1072020/04/277,200愛貝金流-sam66B、C罪上訴駁回。1082020/04/284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092020/04/3080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102020/05/0310,48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112020/05/042,11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8為同一罪)1122020/05/042,18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9為同一罪)1132020/05/063,14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142020/05/075,200愛貝金流-hope1B、C罪上訴駁回。1152020/05/091,425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162020/05/146,35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172020/05/154,92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182020/05/178,378愛貝金流-qq831B、C罪上訴駁回。1192020/05/182,112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7為同一罪)1202020/05/195,15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212020/05/202,350愛貝金流-hotboB、C罪上訴駁回。1222020/05/216,130愛貝金流-littleB、C罪上訴駁回。1232020/05/218,16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242020/05/211,639愛貝金流-cutedB、C罪上訴駁回。1252020/05/2182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1262020/05/224,140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272020/05/221,628愛貝金流-?luluB、C罪上訴駁回。1282020/05/224,190愛貝金流-cj508B、C罪上訴駁回。1292020/05/231,250愛貝金流-anyweB、C罪上訴駁回。1302020/05/231,660愛貝金流-eoeshB、C罪上訴駁回。1312020/05/241,140愛貝金流-veracB、C罪上訴駁回。1322020/05/254,641愛貝金流-tina_B、C罪上訴駁回。1332020/05/267,660愛貝金流-cj508B、C罪上訴駁回。1342020/05/281,010愛貝金流-9.991B、C罪上訴駁回。1352020/05/285,45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362020/05/2910,050愛貝金流-hotboB、C罪上訴駁回。1372020/05/291,248愛貝金流-?luluB、C罪上訴駁回。1382020/05/311,100愛貝金流(FORSHOPEE)B、C罪上訴駁回。1392020/06/022,110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8為同一罪)1402020/06/0545UBEREATSB、C、D罪上訴駁回。1412020/06/043,405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422020/06/04430愛貝金流-veracB、C罪上訴駁回。1432020/06/053,700愛貝金流-anyweB、C罪上訴駁回。1442020/06/057,450愛貝金流-hotboB、C罪上訴駁回。1452020/06/051,000台哥大帳單-網路/語音B、D罪上訴駁回。1462020/06/07600愛貝金流-AUSTIB、C罪上訴駁回。1472020/06/082,181宏泰保險A、D罪原判決撤銷(與編號59為同一罪)1482020/06/092,025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492020/06/09800愛貝金流-QWER2B、C罪上訴駁回。1502020/06/121,050愛貝金流-AA690B、C罪上訴駁回。1512020/06/121,960愛貝金流-anyweB、C罪上訴駁回。1522020/06/13155foodpandaB、C、D罪上訴駁回。沒收部分原審判決本院判決未沒收。原判決撤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六:被告盜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特約商店名稱所犯罪名本院判決12020/6/911,774愛貝金流-hotboy50811B、C罪上訴駁回。22020/6/111,050愛貝金流-*austinB、C罪上訴駁回。沒收部分原審判決本院判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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