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33號聲請人 蔡建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向郵局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確認發票人台中向上郵局之負責人姓名究為「 黃碧芳 」或「 黄碧芳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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