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志道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他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聲請數罪合併執行之請求而提出,此有102年6月28日「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志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8月9日│101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南投地檢署101年│臺南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3198號│度偵字第3748號│度偵字第10129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3│101年度易字第632│101年度簡字第249││││0號│號│6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1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1月4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632│101年度簡字第249││││81號│號│6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56號(編│執字第452號(編│執字第1216號(編│││號1至6號經本院10│號1至6號經本院10│號1至6號經本院10│││2年聲字第2410號│2年聲字第2410號│2年聲字第2410號│││裁定已定應執行有│裁定已定應執行有│裁定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罪)│├────────┼────────┼────────┼────────┤│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9月17日│101年8月1日│││││101年9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3713號│度偵字第26204號│度偵字第27304號│││││102年偵字第2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2│102年度易字第100│102年度易字第51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7日│102年2月7日│102年3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2│102年度易字第100│102年度易字第517││││5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11日│102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4號(編│執字第2995號(編│執字第5496號(編│││號1至6號經本院10│號1至6號經本院10│號1至6號經本院10│││2年聲字第2410號│2年聲字第2410號│2年聲字第2410號│││裁定已定應執行有│裁定已定應執行有│裁定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5月11日│101年10月6日││││101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2年│臺中地檢署102年│臺中地檢署102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577號│度偵字第4725、51│度偵字第4725、51││││08、5392號│08、539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7│102年度簡字第305│102年度簡字第30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24日│102年5月24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7│102年度簡字第305│102年度簡字第305││││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2年│臺中地檢署102年│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544號(│度執字第6832號│度執字第6832號│││臺中地檢署102年│(編號8至10號已│(編號8至10號已│││度執助字第102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1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725、51│││││08、539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2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6832號│││││(編號8至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