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8號異議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2月7日104年度聲字第1995號裁定(下稱為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年1月2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78號裁定(下稱為原裁定),以異議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則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異議人對於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4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24日分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逾期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7至9、29、30頁),其抗告於法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4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應駁回其抗告。異議意旨仍以本院未准許伊之迴避聲請,又未於原裁定載明理由,且未自行迴避,復未命由原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並隱匿應迴避法官姓名,於法不符等語,指摘本院上開駁回之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異議。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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