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贓物等案件(八十九年執字第三九一號、八十九年罰執字第二○一號),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