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七號
自訴人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路○○號五樓代表人乙○○被告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三O代表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