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