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8號聲請人 邱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D-0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D-0000000-0│1│1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0000000-0│1│1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0000000-0│1│100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0000000-0│1│1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0000000-0│1│100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D-0000000-0│1│100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X-0000000-0│1│506││├──┼──────────┼────────────┼───┼────┼─────────┤│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0-NX-000000-0│1│584│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389│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