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5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應具狀更正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始為合法。㈡應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情形。」,該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