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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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應具體就履行協商債務期間之「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2.聲請人曾任職於「彩繪國度」,其離職原因為何?聲請人稱於95年11月至96年12月期間曾任職於「彩繪國度」,並從事兼職專櫃代班,請陳報各工作之地址(專櫃名稱),並提出各工作收入證明。
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聲請人應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而聲請人稱曾從事夜市小販,請說明聲請人為何認每月收入約3,000元?並提出相關營業收入或支出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