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朝毅
       黃水鎮
被   告  吳嘉祥
       吳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
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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