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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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吳汶山
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鐘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