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吳汶山
           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鐘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