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賈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亨 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曾向其法定代理人陳信亨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
  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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