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2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洪靖雅
被 告 黃道精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22元,及自民國(下同)94
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3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192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