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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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債權人 陳士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沅龍 、 陳文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聲請狀表明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7月20日卻於同年6月15日催告還款又請求自10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然所附借據影本並無約定清償日期),並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