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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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請人 李信賢 代理人 李定雄 相對人 郭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二0一三)桃民初字第一二二八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嗣於102年12月16日經大陸地區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2013)桃民初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有民事判決書暨生效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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