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謝文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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