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訴人 吳德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德昭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60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