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賴騰養
賴 余英妹 賴騰瑞 賴文樂 賴文園 賴麗卿 被告 邱顯泉
邱文賢 邱文全 何 邱玉秀 黃 邱月昭 張 邱玉錫 邱玉霞 邱彩秋 邱玉雪 邱詮承 邱奕櫪 劉瑞英 邱柏承 康明哲 康國民 康明軒 康明家 康嘉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即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價額核定之。又系爭土地原告主張其面積為38.677坪,即128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民國103年12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32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096(下同)元(計算式:128㎡×9,532元=1,220,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