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光指定辯護人彭詩雯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楊文光明知汽油為易燃物品且具揮發性,些微火苗即足以引燃物品,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段○○○巷○○號2樓住處內,因故情緒不穩,竟使用火柴及打火機用油引燃屋內2樓房間中央一側衣櫥與木門中間處,使屋內2樓房間衣櫥與木門中間書籍之下層、中間地毯碳化、燒失,致生公共危險,旋為消防人員據報到場撲滅火勢致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文光業於101年7月3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年8月3日法醫證字第1010003489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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