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許金治 被告 王春生 被告 劉秋菊 被告 童志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童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100元(即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得標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