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宗頲渣打商業銀行北新│96年7月15日│90,000元│AA0000000│││││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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