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105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查本件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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