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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