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三號、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拾伍張、電子計算機壹台、簽單簿冊壹本及本期不可下注號碼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起經營六合彩供不特定簽賭財物,被告乙○○簽賭下注時為警當場查獲,扣得被告甲○○所有之六合彩簽單共十四張、電子計算機一台、簽單簿冊一本、本期不可下注號碼單一張及被告乙○○所有之六合彩簽單一張等物,被告甲○○、乙○○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0七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於期滿前並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十四張、電子計算機一台、簽單簿冊一本、本期不可下注號碼單一張及六合彩簽單一張等物均分屬被告甲○○、乙○○所有,且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乙○○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0七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按,而該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十四張、電子計算機一台、簽單簿冊一本、本期不可下注號碼單一張及六合彩簽帳單一張等物,均分屬被告甲○○、乙○○所有,且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