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許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振華於95年7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78,450元正未給付,其中65,910元為消費款;12,54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許振華│99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5910││││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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