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一、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提出聲請人,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6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二、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三、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寫聲請人「個人」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切勿將子女扶養費用併同列入計算;另子女按月扶養費應列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內。
四、請提出 周愷茵 之生父 周上鈞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另請釋明為何周上鈞無須負擔周愷茵之扶養費。
五、請提出 程郁凌 之生父 程文彥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請釋明以聲請人所陳報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11,520元,聲請人如何能以薪資繳納前與最大債權銀行所協商之各期協商金額?若如聲請人言不足部分,皆係向娘家請求資助,亦請分別提出債權人姓名及其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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