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丙○○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所為97年度訴字第1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而該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45,639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