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任遠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美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