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錢建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建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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