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甲○○丁○○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