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建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建文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晚上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旁之無名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11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上開無名巷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文上路時,適有 劉依亭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被告周建文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氣晴朗,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且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左轉時未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駛入來車道,被告周建文駕駛之機車擦撞劉依亭駕駛之機車,致劉依亭受有左手肘、右膝瘀傷、左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設有明文。故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傷害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調偵字第2183號提起公訴,於101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10日雄檢 瑞秋 101年度偵字第598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在卷可憑,惟告訴人劉依亭業已於本案繫屬在本院前之101年12月7日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