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 蔣孟儒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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