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133號抗告人 陳茂松 即反訴原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令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0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審民國109年8月7日以109年度中小字第2076號所為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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