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請人 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維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洪維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8號聲請人 吳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維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洪維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